基本案情
原告:某液化氣公司
被告: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被告以原告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為由,作出吊銷原告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原告不服提起訴訟。法院認為,本案被告認定原告的行為情節嚴重,屬于重大違法行為,作出了吊銷原告經營許可的行政處罰,該處罰決定應當依法進行集體討論,現無證據證明被告進行過前述行為,故認定被告違反法定程序。因此,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
焦點問題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被告作出的案涉行政處罰決定程序是否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此時,集體討論屬于法定程序,需有相關的記錄,對于符合集體討論條件的,不予討論,則構成程序違法。
本案中,被告對原告的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應當依據規定向法院提供其依法進行集體討論的證據,以此證明案涉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向法院提供上述證據,無法證明程序的合法性。因此,法院以被告作出的案涉行政處罰違反法定程序為由,予以撤銷。
案件提示
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的目的在于通過合議的方式查清事實,準確適用法律,從而保證行政處罰決定的正確合法?!皩η楣潖碗s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是對集體討論決定程序適用情形進行的限定,并非所有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都需要適用這一程序,但是被行政處罰的行為一旦達到該條款規定的程度,則強制適用該條款規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的程序。
實踐中,適用該項程序需注意以下兩點:
第一,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程序進行的時間節點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該項程序的進行并未作出具體規定,關于行政機關進行集體討論的形式,相關文書的留存及集體討論的次數無統一標準。結合行政處罰作出的全流程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的時間節點應在告知并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經過聽證程序之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把握該項程序進行的時間節點,可以避免在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或聽證后,因處罰意見的改變而再次進行集體討論,以此保障辦案效率,也更加符合該條款規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制度的立法原意。
第二,關于集體討論記錄等材料的留存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了對于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法定程序,則行政機關在作出該類行政處罰決定時應依法進行集體討論,并留存集體討論記錄等證明材料,以證明行政處罰行為作出的程序合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七條第二款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五十八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關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
(三)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燃氣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
(八)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或者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
(九)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的;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的;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燃氣經營者未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或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